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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支付費用,競業限制還有沒有效
發布時間:2015-10-12 10:30:49 瀏覽次數: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單位不支付費用,競業限制還有沒有效
李某與某電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技術員,合同期限兩年。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李某兩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公司相同性質的工作,如違約,李某需一次性賠償電腦公司10萬元。后因電腦公司拖欠李某兩個月工資,李某離職到另一電腦公司工作,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兩個月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并申請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無效。
該電腦公司反訴要求李某支付10萬元違約金。
律師點評: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欠付的勞動報酬,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深圳律師網
2.用人單位盡管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和違反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該競業限制義務就終止,即勞動者無需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