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非全日制用工的員工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非全日制用工的員工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案情回放】
陳女士今年45歲,前幾年由于原工作的國企改制而下崗,近兩年重新再就業,分別與A首飾公司、B服裝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行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擔任清潔工作。其中,A首飾公司的上班時間為8時到12時,B首飾公司的上班時間為14時到18時。
今年年初,B服裝公司因產業調整取消了后勤部門(含保潔部、餐飲部、保衛部)。為此,B服裝公司與陳女士終止了勞動關系。陳女士對B服裝公司的解雇表示理解,但同時主張其在B 服裝公司已經工作兩年了,應該給自己補償兩個月的工齡工資。B服裝公司拒絕了陳女士的請求。
【律師說法】
針對陳女士這一情況,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員工遭到解雇后能否像全日制員工一樣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單列一節進行規定,體現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該法分別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和支付方式等做了規定。依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本案中,陳女士同時與A、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里的“隨時終止”既包括合同到期終止,也包括合同未到期終止。故本案中B公司是可隨時終止與陳女士的勞動關系的,并且,不需向陳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
據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雖然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頭協議,但為了管理需要,避免糾紛,建議用人單位即使與勞動者實行非全日制用工也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深圳法律顧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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