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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師:婚假、產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規定和待遇
發布時間:2021-02-07 13:03:37 瀏覽次數:
勞動法律師:婚假、產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規定和待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共計10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號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問,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業將40小時分攤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休假節日
一是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法定休假日計薪。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
三、事假
事假的具體天數由各用人單位通過制訂規章制度確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當然,有的用人單位不扣除勞動者事假期間的工資。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發了工資,且事假達到20天的,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其根據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四、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如何確定。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五、婚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六、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十一條規定: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七、產前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八、護理假(男方)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除西藏自治區外,均在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了男方的護理假或者陪產假(福建稱照顧假、青海稱看護假)。甘肅省、云南省最長達30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九、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十、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喪假的天數一般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十一、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包括但不限于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十二、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十三、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十四、社會活動假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四)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
(六)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經營性放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一、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共計10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號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問,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業將40小時分攤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休假節日
一是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法定休假日計薪。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
三、事假
事假的具體天數由各用人單位通過制訂規章制度確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當然,有的用人單位不扣除勞動者事假期間的工資。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發了工資,且事假達到20天的,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其根據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四、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如何確定。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五、婚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六、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十一條規定: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七、產前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八、護理假(男方)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除西藏自治區外,均在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了男方的護理假或者陪產假(福建稱照顧假、青海稱看護假)。甘肅省、云南省最長達30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九、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十、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喪假的天數一般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十一、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包括但不限于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十二、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十三、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十四、社會活動假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四)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
(六)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經營性放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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