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公司能否僅以員工派駐的子公司虧損為由拒付績效獎金
公司能否僅以員工派駐的子公司虧損為由拒付績效獎金
[基本案情]
伍某通過深圳某通信公司招聘應聘到該公司。2011年3月23日深圳某通信公司向伍某發放了聘用書,決定聘用伍某為公司在土耳其設立的子公司的總經理。伍某于2011年4月26日正式入職,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在聘用書確定伍某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住房補貼、駐外津貼、年終雙薪、績效獎金。伍某的績效工資、年終雙薪及績效獎金均根據考核及公司的經營情況發放。伍某入職前后,土耳其子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2014年4月26日,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未與伍某續簽勞動合同,伍某離職。伍某在職期間,公司發放了伍某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住房補貼、駐外津貼、年終雙薪,但從未發放伍某的績效獎金。離職后,伍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職期間的績效獎金。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觀點。
觀點1:認為土耳其子公司一直虧損,公司發放績效獎金的條件并未成就。
聘用書約定了公司發放的勞動報酬包括績效獎金,但同時也約定了績效獎金的發放條件,考核指標為伍某業績考核結果和土耳其公司的經營狀況。伍某任職土耳其公司總經理后,土耳其公司并未實現扭虧為盈,因此聘用書約定的公司支付伍某績效獎金的條件并未成就,伍某要求支付在職期間績效獎金的事實依據不足。
觀點2:認為公司僅以土耳其公司連年虧損為由拒絕發放伍某的績效獎金的主張不能成立。
聘用書約定公司向伍某發放的勞動報酬包括績效獎金,同時約定根據伍某個人業績考核結果及伍某任職的土耳其公司的經營狀況評定發放系數,并發放績效獎金。伍某入職前,土耳其公司即經營不佳,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土耳其公司的虧損系伍某入職后造成,且伍某每年均領取視公司業績狀況而發放的年終雙薪,因此能夠認定伍某的個人業績考核結果達標,聘用書約定的公司支付伍某績效獎金的條件成就,公司應支付伍某在職期間的績效獎金。
本案法院審理后支持了第二種觀點,判決公司支付伍某在職期間的績效獎金。
【辦案經過】
本案伍某的代理律師為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的陸慧律師,陸慧律師代理了本案的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本案可謂一波三折。在接受伍某的委托后,陸慧律師認真聽取了伍某的陳述,認真分析了伍某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伍某的材料能夠證實其相應的訴求,至少是部分訴求,并跟伍某詳細說明了本案中的風險及存在的各種可能性。然而令陸慧律師及伍某均沒想到的是,勞動仲裁中伍某的訴求沒有得到支持,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伍某的全部仲裁請求。陸慧律師經與伍某商量,認為本案應該向法院起訴,否則伍某應得的獎金就一分都沒有了。經過認真分析仲裁裁決書,陸慧律師書寫了起訴狀,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的一審庭審過程中,從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針對案件事實向原被告雙方所進行的調查以及雙方的回答來看,陸慧律師認為一審改變仲裁結果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最終一審法院認可了前述的第一個觀點,認定被告發放績效獎金的條件并未成就,判決伍某敗訴。再次收到敗訴的判決書,對陸慧律師及當事人伍某都是一個打擊。然而,伍某選擇繼續相信自己的代理律師,相信法院會給他一個公平的判決,決定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經二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可了陸慧律師的代理意見及觀點,認為公司僅以土耳其公司連年虧損為由拒絕發放伍某的績效獎金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