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yè)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訴黃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yè)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編寫人:陳子欣(杜陽審判團隊)
關鍵詞
勞動合同 終止 效力
裁判要點
勞動合同屆滿后,員工仍上班,公司未對此提出異議,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案例索引
一審:(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36號
基本案情
原告歐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與被告黃某某之間自被告入職后簽訂有多份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從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在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前,也即2014年8月4日,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住院,2013年11月1日結束醫(yī)療期返回原告歐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上班。2013年11月19日,原告歐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被告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解除了與被告的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36號民事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被告黃某某2006年6月19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原告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黃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7929.44元,原告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對上述支付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三、原告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告黃某某律師費2515.91元,原告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對上述支付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原告歐X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被告黃某某2006年6月19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間存不存在勞動關系。本院認為,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結束醫(yī)療期返回到原告歐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處上班,原告歐X芭公司深圳分公司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本院確認此時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后原告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缺乏事實依據(jù),屬于違法解除。南山法律顧問
案例注解
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原告與被告的所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日為2013年8月30日,原告直至2013年11月18日都未向被告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實施其他告知被告勞動合同期滿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并且,在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至11月19日上班期間,被告未對此口頭或書面提出異議。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即是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從2014年11月1日重新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
本案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履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義務具有指導意義,雖然本案勞動者因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屆滿時未在崗,但是并不妨礙用人單位對終止勞動關系發(fā)出通知。本案的處理,有利于對于規(guī)范用人單位對終止勞動關系等方面的管理行為。
(一審獨任審判:杜陽)
下一條:勞動者偽造入職材料構成欺詐的,勞動合同無效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