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綜合工時制下勞動者延時加班時長的確定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綜合工時制下勞動者延時加班時長的確定
【案情】
戴某于2013年7月6日入職甲物業公司,工作崗位執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戴某每月的實際工作時間為208小時。后甲物業公司與戴某解除勞動合同,戴某向甲物業公司主張延時加班費并訴至法院。
【解析】
實踐中,綜合工時制的勞動合同較為少見,法官在確定綜合工時制法定工作時間時容易錯誤的按照每月174小時為標準進行認定。筆者認為在確定延時工作時長時,首先應先區分法定工作日和計薪日兩個概念。
法定工作日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因勞動者無須工作,因此應予以剔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一項確定勞動者年工作日為250天,季工作日為62.5天/季,月工作日為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計薪日是指計算薪酬的有效天數。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由此可知,計薪日包括勞動者的法定工作日及11天法定節假日,具體到年即261天(250天工作日+11天節假日),月21.75天(261天÷12月)。以小時為單位則每月174小時(21.75×8)。區分上述概念的現實意義在于,確定延時工作時間時,應以法定工作時間為基數,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長超過上述基數的部分即為延時工作時長。
深圳法律顧問在明確延時工作時間的確定應以法定工作時間而非計薪時長為基礎的前提下,綜合工時制勞動者延時加班費的認定應分兩步走:
一是確定綜合計算周期。《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由此可以確定,綜合計算周期分為周、月、季、年四種。具體到本案,戴某所處工作崗位采用以年為綜合計算周期。
二是確定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間標準。根據上述《辦法》,對于以周為計算周期的,法定工作時間標準為40小時。對于以月、季、年為周期的,如前文所述,月、季、年為綜合計算周期的法定工作時間標準相對應即為:166.64小時/月,499.92小時/季,2000小時/年。
本案中,戴某所處崗位系以年為綜合計算周期,一年內的法定工作時間標準系2000小時,實際戴某每月工作208小時,年工作時長為2496小時,即延時加班時長為496小時。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