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軟指標”能否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軟指標”能否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案情】
小陳系某大學畢業生,自2017年2月份開始在某公司財務科實習,實習期為三個月。就在實習期即將結束,小陳滿心期待能順利轉正時,該公司人事科以小陳職業品德不過硬、不符合公司對財務人員錄用條件為由,拒絕錄用小陳。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諸如“職業品德不過硬”等“軟指標”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問題上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小陳在試用期內職業品德不過硬,不符合公司對財務人員的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與小陳的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有具體的量化指標,且由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諸如“職業品德不過硬”等主觀意見,不能作為單方面解除員工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依據。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謂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明確約定的條件,一般包括適崗性條件、身體素質條件、保密性條件、崗位適用評價和職業道德條件等。職業道德是指勞動者在職業生活中應遵循的基本道德,是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的總稱,現階段我國職業道德的一般規范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等。由于職業道德條件一般較為寬泛,所以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須事先明確本單位對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范圍,可通過招聘簡章、規章制度、崗位說明書等予以規定,并明確告知勞動者。
深圳法律顧問本案中,某公司拒絕錄用小陳的理由為“職業品德不過硬、不符合公司對財務人員錄用條件”過于籠統,既沒有具體的指標衡量小陳如何“職業品德不過硬”,又沒有對“不符合公司對財務人員錄用條件”負舉證責任,故該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與小陳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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