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代課老師與受聘學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代課老師與受聘學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深圳律師網 案情】
王某于2006年9月應聘到山東省日照市某技校任代課老師,雙方口頭約定,每學期工作18周,每周14節課,每節課25元,其他福利待遇與其他在編老師待遇相同。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學校亦未給王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0年6月30日,學校通知王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結清了王某的全部代課費。后王某向勞動仲裁部門遞交申請,請求依法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請求裁決學校支付其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仲裁部門以王某的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王某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成立,駁回原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原告王某自2006年9月起接受被告日照市某技校的聘用擔任代課教師,按月領取勞動報酬,接受被告的管理,其提供的勞動系被告業務的組成部分,雖然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0年6月29日,被告通過召開校務會的形式研究決定不再繼續聘用原告,并于2010年6月30日口頭通知原告,故雙方勞動關系應自2010年6月30日解除。原告在被告聘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均以代課費的形式全部發放,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考核工資和節假日工資,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納。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經濟補償金等達成了一致協議,該協議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應當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且協議達成后,原告已接受并領取了被告支付的補償款3 000元,應視為原被告已就雙方之間的糾紛一次性處理完畢。因此,原告再就經濟補償金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對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予以認定,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