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
法[202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有關項目建設,切實保護購房人與債權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商業銀行職責,規范人民法院的保全、執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商品房預售制度的重要內容,是保障房地產項目建設、維護購房者權益的重要舉措。人民法院凍結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人民法院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時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持比例原則,切實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執行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的款項導致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無法撥付到位,商品房項目建設停止,影響項目峻工交付,損害廣大購房人合法權益。
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于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款項,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劃措施。
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建設工程款債權人、材料款債權人、租賃設備款債權人等請求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支付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或者購房人因購房合同解除申請退還購房款,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支付,并將付款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妥善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等主體的資金使用申請,未盡監督審查義務違規批準用款申請,導致資金挪作他用,損害保全申請人或者執行申請人權利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開設監管賬戶的商業銀行接到人民法院凍結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指令時,應當立即辦理凍結手續。
商業銀行對于不符合資金使用要求和審批手續的資金使用申請,不予辦理支付、轉賬手續。商業銀行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轉賬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請求釋放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相應額度資金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予以準許。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并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五、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保全、執行過程中,存在枉法裁判執行、違法查封隨意解封、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違法違紀問題的,要嚴肅予以查處。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業銀行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敢項監管、劃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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