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關于房地產白名單項目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24】1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房地產白名單項目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促進金融與房地產良性循環的重要部署,住房城鄉建設部和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1月5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的通知》(建房【2024】2號),指導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目前,全國297個地級市及以上城市已經建立了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牽頭協調推進保交房工作,有力維護了購房人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安全,支持協調機制提出的房地產項目名單(以下簡稱白名單項目)的融資和建設交付,支持保交房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人民法院對白名單項目的司法保全、執行等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凍結或者扣劃房地產企業及相關企業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注意審查甄別。對金額機構為支持白名單項目建設施工提供的新增貸款、發放的并購貸款等賬戶及其資金,不得因本項目續建工作之外的原因采取凍結、扣劃措施。
二、金額機構對白名單項目利用專項融資復工續建部分設定抵押權,請求就該部分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復工續建前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主張其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復工續建部分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在凍結、扣劃銀行賬戶資金或查封房地產建設工程時,當事人或者協助執行人以賬戶資金屬于白名單項目融資支持資金,或建設工程屬于利用融資支持資金的新建部分為由提出異議的,應當征求所在地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的意見。經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執行措施;已經采取的,必須立即解除。
四、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個人利用專項融資賬戶規避、逃避執行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在賬戶資金凍結、劃撥或者建設項目查封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的,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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