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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
手寫借條但未簽名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2022-04-12 15:46:22 瀏覽次數:
【案情】
2018年,趙某與黎某相識成為朋友。2020年9月,黎某向趙某借款,并寫借條:“黎某向趙某借款伍萬元整,一年后歸還,1分的息。”該借條未署名。趙某向黎某支付寶轉賬五萬元。
2021年9月,趙某向黎某催款,黎某未回復。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借條未署名,此借條就是一份形式有瑕疵的借條,不應支持趙某主張。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借條雖然沒有署名,但是趙某當時有向黎某打款,可以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借款關系存在,黎某應向趙某還款。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出借人應對交付款項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本事例中,趙某能夠出示支付寶轉賬證明,與借條形成完整證據鏈。因而,趙某作為出借方,不但提供了借款人黎某出具的借條,而且提供了向借款人履行付款義務的證據。故黎某出具給趙某的借條符合證據的構成要件,為有效證據,該證據可以證明趙某與黎某之間五萬元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黎某應履行還款義務。
(作者:王望 江聰越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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