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深圳保證合同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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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辯 狀
答辯人(被告):曾某某。
被答辯人(原告):熊某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保證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與肖某娟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是否實際支付缺乏證據證明。
1、原告與肖某娟于2019年1月28日簽訂了《借款合同》,被告及深圳某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為11個月,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2019年1月28日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肖某娟。
2、原告提供的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轉賬給肖某娟的1000萬元并不能證明該1000萬元就是本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從該明細表中可以看出,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轉給肖某娟600萬元、2019年3月1日分兩筆各200萬元轉給肖某娟。但該三筆款項與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時間、借款借據確定的借款時間不符。
3、被告事后了解到,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3月1日轉給肖某娟的1000萬元,實際是原告與肖某娟之間以借款的名義走賬。被告了解到,肖某娟先轉賬600萬元給原告,原告再于2019年2月18日以借款的名義將600萬元轉給肖某娟;后肖某娟又轉給原告400萬元,原告再于2019年3月1日將以借款的名義轉給肖某娟。因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中的款項并非原告出借給肖某娟的借款,而是他們之間以借款的名義走賬所形成的銀行轉賬記錄,實際上并非借款。
二、本案《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是否支付需要與肖某娟核實,且借款人肖某娟的借款行為已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因此,應當追加借款人肖某娟為本案被告參與訴訟。
1、如前所述,必須將借款人肖某娟追加為本案的被告參與訴訟,才能查明本案所涉的前述原告轉給肖某娟的1000萬元是否屬于借款,即本案是否存在真實的借款行為。
2、原告與借款人肖某娟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1000萬元出借給肖某娟,被告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對肖某娟的借款進行擔保,F借款人肖某娟已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已被河源市人民檢察院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號(2021)粵16刑初XX號。被告獲悉,本案借款合同中約定肖某娟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的事實屬于肖某娟被控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之一。因此,即使原告將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支付給肖某娟,但肖某娟主觀上并非向原告借款,而是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將款項占為己有。本案借款合同中所涉的款項則并非借款,而是肖某娟合同詐騙的犯罪金額。對本案中相關事實的認定必須以對肖某娟借款行為的性質進行認定為前提。如果借款人肖某娟向原告借款的行為本身是犯罪行為,被告不可能對肖某娟的犯罪行為進行擔保。因此,應當追加肖某娟為本案的被告。
三、本案因借款人涉嫌犯罪,應依法中止審理。
案涉《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肖某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且已由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肖某娟涉嫌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金額特別巨大,受害人眾多,影響范圍很廣。如前所述,肖某娟合同詐騙所涉及的犯罪事實本就包括本案中其通過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的方式騙取款項的事實。因此,原告與被告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應待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肖某娟合同詐騙一案的事實進行認定后再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訴訟。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及先刑后民的法律審判原則,應當中止本案的審理。
四、案涉《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因《借款合同》無效,則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最明顯的法律特征是其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是以擔保主合同債權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債權因主合同無效而不存在,則擔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擔保的對象,因而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本案肖某娟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時并無借款的本意,其向原告借款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該筆借款并據為己有。被告對肖某娟通過借款方式詐騙原告款項并不知情,肖某娟找被告為其借款行為進行擔保的目的是為了促成原告將款項支付給肖某娟。肖某娟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并借款的行為,實際上是通過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簽訂的合同無效。故,本案《借款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第十三章保證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與肖某娟簽訂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是無效合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五、本案屬于刑事案件的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系原告與肖某娟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出借款項給肖某娟而產生的,現肖某娟因涉嫌合同詐騙已被公訴至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且原告在起訴時就已經知曉肖某娟涉嫌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故本案屬于刑事案件的范疇,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或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答辯人: 曾某某
代理人:陸慧
年 月 日
陸慧律師(電話:18718680963),現為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4403201210024397,深圳律師協會會員,擔任過多家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執業以來,承辦了大量訴訟與非訴訟業務,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尤其擅長婚姻家事、刑事辯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勞動人事、企業法律顧問等領域。陸慧律師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熟悉的辦案技巧,對客戶高度負責的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賴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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