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起訴后未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起訴后未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案情】
2014年2月15日,鄧某(當時是某村村長)以為獲取旅游經營權為由,向熊某借款貳拾萬元,約定利息四分,熊某分多次湊齊借款借給了鄧某,鄧某給熊某寫了一張借條,借期為一年,2015年2月16日到期。2017年2月10日,熊某向法院起訴,但未預繳訴訟費,七天后法院按原告熊某撤回起訴處理。2018年8月6日,因鄧某仍未歸還借款,熊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鄧某歸還借款。
【分歧】
關于起訴后未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起訴后未預繳訴訟費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緣由應為向對方主張權利,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原因是讓法院代自己向對方主張權利,時間節點應為法院向對方告知權利義務時。盡管從表面上看權利人有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訴的有效受理以訴訟費的合法繳納為前提,因此,不繳納訴訟費而被按撤訴處理,其提起訴訟的行為自然也被撤銷,南山法律顧問而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起訴后未預繳訴訟費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只要權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且從訴訟時效中斷的立法理由也是權利人通過請求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救濟自己權利的情形下,應認定權利人未怠于行使權利,積極主張了權利,故只要其向法院提起訴訟材料或口頭起訴,就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法院是否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不是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不能以法院是否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節點。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才是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
第三,更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實踐中,存在權利人確無能力交付訴訟費,但又未獲得訴訟費緩減免的情形,故據此認定訴訟時效未中斷,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反而縱容了債務人逃避債務的不誠信行為。
作者:吳定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