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債務人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應作限縮解釋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債務人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應作限縮解釋
【案情】
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因資金周轉向甲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4%,并約定如乙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則應當承擔甲因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與此同時,丙作為保證人與甲訂立保證合同,約定:丙為乙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上述債務屆滿后6個月,保證范圍為主債務、利息、逾期利息及甲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等費用。上述合同簽訂后,甲按約如期向乙出借20萬元。后因乙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甲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乙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支付從合同訂立之時起至付清時為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出的利息,同時支付律師費2萬元及訴訟擔保費5000元;2、丙對乙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深圳法律顧問 分歧】
案件審理過程中,就乙應否承擔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確甲實現債權的費用中包含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乙不應承擔兩筆費用;另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已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應屬實現債權費用的序列,乙應當承擔。
【評析】
本文贊同第一種意見。
1.作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從屬于作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保證責任的范圍不應超出主債務合同約定的范圍。保證合同系基于借款合同而使保證人與債權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為使債權人的債權平添一份保障,保證人與債務人共擔風險。故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范圍應以債務人所負之債為限。本案中,債務人乙與債權人甲訂立的借款合同并未明示實現債權的費用中包括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而保證人丙與債權人甲簽訂的保證合同已明確將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納入實現債權費用之中,顯然已超出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中債務人乙所承擔的違約之債的范圍,故對債務人乙不能產生拘束力,債務人乙不能因保證合同的約定反被制約其責任范疇。
2.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并非實現債權必然產生的費用,對實現債權的費用應作限縮解釋和理解。不可否認,債權人因債務人違約而采取相應措施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權益的實現必然伴隨著成本的投入,由債務人承擔因其違約行為所造成違約后果,合乎理法。但不容忽視的是,債權權益的實現存在多樣性,路徑和方式并不同一。債權人可采取自行催收、通過他人催收等私力救濟的方式,也可利用仲裁、訴訟等公力救濟的方略。同時,具體到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其債權之時,債權人可通過委托律師、親友或其本人直接到庭的方式行使訴權;在訴前或訴中,債權人提請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并可通過支付訴訟擔保費的方式由相關擔保公司出具保函促使法院啟動訴訟保全措施,也可以金錢、不動產等作為訴訟保全措施中的擔保物。由此可知,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均不是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所產生的必然支出,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是一個非常寬泛附有彈性的概念,存在較大空間的浮動性。進入司法程序后,不能僅憑由債權人單方訴訟歷程和策略確定實現債權費用的項目和類別,司法應當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限縮解釋和理解,防止該筆費用的過度膨脹。
3.為防止實現債權的費用出現無端重疊性,兩筆費用也不應由債務人承擔。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時,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保證人一并列為被告,也可以分開起訴。換言之,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訴訟并不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如存在多個保證人且保證責任均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將保證人一次性均提起訴訟或分開進行訴訟。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債權人采取分開訴訟的方式維護其債權,將會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訟,也將會產生兩筆或多筆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由此可知,債權人的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存在多重重疊性,且重疊程度均由債權人任意把控。在此情形下,不加甄別的將多筆重疊的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判決由債務人承擔顯然有失公平,這將使債務人的責任劇烈加重,而債權人則可以不受制約的拓展其實現債權的方式。
4.保證人承擔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并非基于擔保責任,而系其單方向債權人作出的承諾。需明確的是,本案中保證人丙承擔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是不存在障礙的。雖然其保證范圍約定前述兩筆費用超出主債權的范圍,超出部分應屬無效,但這是基于保證責任層面的評判。而作為承擔責任的一方獨立民事主體,其與債權人甲約定自行承擔這兩筆費用系其單方向債權人作出的承諾,基于該承諾,債權人甲可要求保證人丙獨立承擔律師費和訴訟擔保費。由于該債務系保證人丙與債權人甲之間的約定,非保證人丙為主債務承擔的擔保責任,故保證人丙在承擔上述債務后不可向債務人乙追償。
(作者單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