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合伙人對外主張合伙債權問題探析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合伙人對外主張合伙債權問題探析
引語: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相關法律并未強制要求個人合伙進行登記。實踐中,為完成某一任務成立的臨時個人合伙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這其中較為典型的就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問題,許多專家學者以及審判一線法官對該問題也有較多論述,但相應的連帶債權主張問題鮮有提及。下面,筆者就審判實踐中的該類案例進行分析,以期對讀者有所啟發。
案例一:2013年5月,周某應謝某之邀為其運輸工程土石方,因周某非駕駛員并且工程量較大,于是周某找王某、李某共同運輸土石方,并口頭約定了盈利分配。后來,王某、李某找了十五名駕駛員進行運輸工作。運輸任務完成后,謝某一直未向周某支付運輸費,2013年11月,謝某向周某出具了欠周某運輸費的欠條。2014年1月,周某、王某、李某三人簽訂協議書,協議載明周某、王某、李某三人成立合伙為謝某運輸土石方,周某等三人共同清償駕駛員的運輸費10萬元,運輸土石方的運輸費由周某等三人共同向謝某收取,協議書還對共同清償的份額及向謝某收取運輸費后所得的份額進行了約定。協議書簽訂后,周某、王某、李某共同支付了駕駛員運輸費十萬元。因謝某一直未支付運輸費,周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支付運輸費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案例二:2014年3月,張某、李某、王某三人成立個人合伙(有合伙協議,協議對盈利分配進行了約定)為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運輸貨車,并簽訂《商品車運輸協議》,協議約定:“在此合同執行期間,所有業務及結算由李某負責確認。乙方所有往來賬款按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賬戶及結算人結算,任何第三方賬戶及結算人未經甲乙雙方認可,均不予以結算和任何。本合同乙方指定的指定的賬戶及結算人:戶名張某,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某支行”,后雙方在運費結算、支付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運輸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將李某、王某列為第三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無法與李某取得聯系,王某表示知道此事但不參加訴訟。
【分歧】
以上兩案均是合伙人對外主張債權,案例一是合伙人之一與第三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全體合伙人起訴,案例二是全體合伙人與第三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合伙人之一起訴,其他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或怠于主張權利。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例一出現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周某與謝某之間具有運輸合同關系,謝某不明知王某、李某周某之間的合伙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僅周某有權起訴謝某,王某、李某各自有權按照協議書約定向周某主張應得份額;第二種意見是周某、王某、李某均有權起訴謝某,但判決時不宜分各自份額。
案例二也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王某明顯怠于對外主張合伙債權,損害合伙利益,張某可基于連帶債權向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主張全部債權,但張某在取得全部合伙債權后李某、王某仍可向其追償;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僅能向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主張自己應得份額,其征得李某和王某的同意后可主張全部合伙債權。
【評析】
深圳法律顧問 在以上案例中,筆者均同意第二種觀點。下面就兩案件進行評析。
一、從實體法上來看,連帶債權包含于連帶之債中,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梢姡B帶之債發生的依據有兩種:一是法律規定,二是當事人約定,F有的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了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并未明確規定合伙人享有連帶債權,筆者認為不論是連帶債權還是連帶責任都應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合伙債權并不當然是連帶債權。
案例一中,周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為謝某運輸土石方,共同承擔了駕駛員的運輸費,后又約定三人共同向謝某進行追償運輸費債權,該債權基于當事人約定成為連帶債權;雖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謝某明知周某、王某、李某為合伙關系,但這不影響連帶債權的產生,筆者認為此債產生之時就不僅是周某的個人之債,而是合伙之債,因為通過三人共同為完成運輸土石方任務聯絡駕駛員、事后共同墊付運輸費等系列行為可知三人在運輸土石方之時三人就已是合伙關系,謝某是否知道周某、王某、李某存在合伙關系不影響合伙之債的認定,《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筆者認為,向謝某收取運輸費作為合伙盈利的重要環節應理解為合伙經營活動的一部分,周某、王某、李某三人作為合伙人可以共同決定收取的方式及份額,基于協議書中三合伙人的約定,該合伙債權就轉變為連帶債權。
有不同觀點認為王某、李某向謝某主張權利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案例中周某與謝某具有口頭運輸合同關系 ,本案是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合同,三人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也僅有周某才可向謝某主張權利。筆者并不贊同以上觀點,理由是:第一,如果沒有周某、王某、李某簽訂的協議書,那么三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權,此時王某、李某向謝某主張權利自然沒有法律依據,實際情況是三人基于約定共同向謝某債權,并且該約定也是三人對個人合伙經營活動的決定,該約定合法有效,而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當事人基于約定可形成連帶債權,這里約定只能是債權人之間的約定,王某與李某向謝某主張債權有法律上的依據。第二,從法律規定看,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問題主要是對于債務承擔來說,因為債務承擔問題最有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而本案中是債權分配,從實際后果來看,謝某不論是向周某一人還是向周某等三人付運輸費都是十萬元,不會對謝某造成額外損失,但為了方便問題處理,筆者認為應參照債權轉讓規定通知債務人謝某。
案例二中,張某、李某、王某三人共同與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車輛運輸協議,根據合同相對性,三人均有權向汽車銷售公司主張運輸費,但問題在于李某、王某均不積極到法院主張權利,張某能否單獨向汽車銷售公司主張全部債權。筆者的觀點是否定的,上文提到合伙債權并不當然是連帶債權,張某、李某、王某三人成立個人合伙為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運輸商品車,汽車銷售公司未按約定及時支付運費,三合伙人對汽車銷售公司具有合伙債權,但因三人未對該債權另作其他約定,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該債權并未形成連帶之債,各合伙人僅可對外主張自己應得份額,法院在審理時需要一并確定涉訴合伙人的應得份額。相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個人合伙關系中,個人利益與合伙利益有著極為緊密的關系,各合伙人的個人利益組成了合伙利益,其他合伙人不積極主張權利本質上損害的是其個人權利,其怠于主張個人權利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從程序法上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規定,“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案例一中,周某、李某、王某不論是作為合伙人還是作為連帶債權人都可以共同訴訟人身份參加到訴訟中。個人合伙因其關系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各合伙人的訴訟地位一般為必要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案例二中,筆者認為應通知李某、王某參加訴訟或者依當事人申請追加李某、王某參加訴訟,雖然李某、王某既不表示放棄權利又不參加訴訟,但并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相關程序完成后可依法進行缺席審理,但因李某、王某未提出訴訟請求,按照“不告不理”原則,在判決時只對張某所得份額進行審理,不應對李某、王某份額進行分配。
(作者單位:重慶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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