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李某訴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深圳民間借貸糾紛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為保證其到期能實現債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以100萬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位于曲靖市的別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同日,原告向被告匯款94.5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別墅轉讓款100萬元,其中轉賬支付94.5萬元,現金支付5.5萬元。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未出具書面借條,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被告為購買本案訴爭房屋交納房款183萬余元。原告的原訴請為由被告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經法庭釋明后,原告訴請變更為由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裁判結果
判令由被告段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萬元。
(三)典型意義
1、貫徹司法解釋的立法意圖
民間借貸實踐中,借貸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借貸合同的擔保,是比較典型的糾紛類型。一旦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本息時,債權人往往要求履行買賣合同,從而直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債權人撇開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為從合同的買賣合同,實際上是顛倒了主從合同關系,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認為此類案件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審理。
2、保持物權法理論的一致性
“禁止流押”是物權法中的一大原則,旨在防止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造成對抵押人實質上的不公平。在買賣合同擔保借貸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債權人通過買賣合同在債務到期前就固定了擔保物的價值,且由于預售登記的存在,債務人不可能另行通過交易途徑實現擔保物的市場價值,買賣合同事實上達到了流押的效果,有違“禁止流押”的強制性規定。
3、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的順利實現,簽訂的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價值通常都高于借貸合同的標的。如債權人直接取得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往往會給債務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時可能會對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實踐中,建議可在訴訟過程中對買賣合同標的物進行訴訟保全,通過合法手段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可能性,對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護。
下一條:借條上未注明身份的簽名性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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