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深圳民間借貸律師: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 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
【深圳律師網 案情】
原告恭城海信貸款公司系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機構。2014年5月30日,被告何某某以其所有的恭城縣某某消毒服務中心作抵押向原告借款 471 000元,同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2014年6月9日,被告何某某與第三人李某某簽訂企業整體轉讓協議書,將恭城縣某某消毒服務中心整體轉讓給第三人李某某。原告訴被告何某某為逃避債務與第三人李某某惡意串通,轉移財產,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李某某稱其不知道被告何某用恭城縣某某消毒服務中心作抵押向原告借款的事情,且轉讓款200 000元與之前被告何某某欠其的200 000元債務進行了抵消,是善意取得。因此,被告何某某與其于2014年6月9日簽訂的企業整體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整體轉讓協議書》未約定轉讓價格,被告何某某與第三人李某某亦未提供證據證實簽訂《企業整體轉讓協議書》前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數額,不存在善意取得的行為,應該予以撤銷。
【深圳法律顧問 分析】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問題。《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份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何某某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本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受法律保護。何某某的轉讓行為發生在與原告簽訂抵押協議之后,通過轉讓財產從而減少清償債務的責任,實質上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致使何某自有財產減損,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了原告的利益。《企業整體轉讓協議書》未約定轉讓價格,被告何某某與第三人李某某亦未提供證據證實簽訂《企業整體轉讓協議書》前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數額,并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第三人李某某主張轉讓款200 000元與之前被告何某某欠其的200 000元債務進行了抵消的行為并不成立,被告何某某無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損害,致使原告的債權無法實現,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