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深圳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劃分
深圳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劃分
(一)市、區勞動爭議案件管轄
1、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仲裁委”)負責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以下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1)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用人單位;
(2)市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業集團及其控股企業;
(4)認繳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2、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除市仲裁委管轄范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光明區、大鵬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市、區人事爭議案件管轄
1、市仲裁委負責深圳市以下用人單位與其聘任工作人員(或聘用制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1)中直及省直駐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市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3)市屬事業單位;
(4)市屬社會團體;
(5)師級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
2、各區(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以下用人單位與其聘任工作人員(或聘用制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1)區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2)區屬事業單位;
(3)區屬社會團體;
(4)師級以下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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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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