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如果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近日,蠡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某公司給付原告王某六千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王某系某公司的員工,2020年11月1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發出《告知書》,對王某進行工作調整,通知王某于2020年11月3日前進行工作交接,但雙方對工作調整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11月7日,被告某公司作出對原告王某的開除通知。后原告王某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12月29日,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公司給付王某2020年10月及11月工資三千余元,對王某要求給付一年半加班費用一萬余元不予支持。王某對該裁決結果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給付未提前通知解決合同的一個月工資,并給付2020年10月及11月工資。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因公司崗位調整,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對原告王某進行通知并協商后,原告王某不能到所調整的崗位進行工作,即本案中的原、被告雙方就崗位調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11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針對原、被告的情況,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在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時,因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故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案中原告的訴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要么提前三十日通知,要么不提前但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作者:冉冰潔 作者單位: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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