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網絡主播與直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小花與直播公司簽訂經紀合約后,成為一名新晉主播。三個月后,雙方發生糾紛,直播公司未再向小花支付工資。小花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直播公司支付其9、10月份的工資43524元。仲裁結果為直播公司支付小花9、10月份工資18838元。
孰知,小花與該直播公司均不服仲裁結果,雙雙訴至法院。
某直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
判決不支付小花工資18838元。
小花亦提起訴訟,請求:
判決直播公司支付9月、10月份工資43524元。
經審理查明
6月,小花與某直播公司簽訂一份《主播經紀合約》,約定小花為直播公司的藝人,該直播公司為經紀公司。
該合約明確雙方直播收益分配比例等內容,同時約定:
當小花完成公司要求的月有效直播時長156小時、有效直播天數26天,且線上演出收益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時,公司承諾為其提供前兩個月的保底工資,自第三個月起無保底工資。
直播公司認為雙方系經紀合約關系,小花則予以否認,主張其與直播公司是勞動關系。
小花:
該經紀合約包含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性質,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且直播公司還繳納了 10 月份的社保,履行了用人單位的用工義務,所以我們是建立了勞動關系的。
法院認為
從人身隸屬性上來看,雙方系平等的法律關系,直播公司基于雙方的合作關系對小花進行必要的管理,不應視為存在人身隸屬關系。
從經濟收入來看,小花的直播收入主要通過網絡直播吸引粉絲獲得的打賞,雙方僅憑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約定的保底收入也僅是雙方合作方式的一種保障和激勵措施,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
從工作內容上看,小花通過直播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進行注冊,其直播所在平臺系第三方所有,直播內容不是直播公司的經營范圍。
綜上,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雙方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性質的經濟、人身隸屬性,因此,雙方并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定特征,不屬于勞動關系,小花基于勞動關系提起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某直播公司無需向小花支付9 、10 月份工資18838元;
二、駁回小花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網紅經濟背景下,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之間產生的爭議糾紛逐年增多。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本案中的網絡主播與直播公司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因為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不同的合同條款將會影響合同的性質以及雙方建立的關系。如果雙方確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動意和目的,并且在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了具有勞動關系性質的條款,則雙方之間也可能會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切實履行合同是每一個合同相對人應盡的義務。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下一條:勞動合同約定管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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